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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印章行业及公章刻制的管理要求

发布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印章行业及公章刻制的管理要求
 
(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令第412号发布,2009、2016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京政办发22号发布,2002、2010年修订)
 
5.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2020年4月28日发布)
 
6.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实施主体:东城、西城、丰台、石景山、房山、怀柔、密云、平谷、门头沟、延庆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受理、决定
 
办件类型:即办件(告知承诺)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东城、西城、丰台、石景山、房山、怀柔、密云、平谷、门头沟、延庆区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6.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现场领取填写,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
 
3.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4.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现场发证)
 
(二)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备案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令第412号发布,2009、2016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京政办发22号发布,2002、2010年修订)
 
5.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实施主体:朝阳、海淀、大兴、通州、顺义、昌平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朝阳、海淀、大兴、通州、顺义、昌平区区政务服务分中心
 
申请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2.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录像设备、防护设施设置位置分布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4.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5.从业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
 
3.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4.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三)公章刻制备案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令)
 
3.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京政办发22号发布,2002、2010年修订)
 
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实施主体:区公安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区级备案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申报地址:经过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有资质的公章刻制企业办公地
 
申请材料:
 
1.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按照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备案、免费发放,无需自行公章备案。
 
2.非新开办企业和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公章刻制备案对应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证明用章单位合法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授权书。
 
(2)刻制党政机关公章
 
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3)刻制事业单位公章
 
刻制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
 
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名称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5)刻制社会组织公章
 
刻制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定名称章、业务专用章,应分别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介绍信。
 
刻制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应持所属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组织的介绍信。
 
(6)刻制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公章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外联办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刻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公章
 
境外非政府组织刻制公章,应持《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刻制报纸(期刊)编辑部公章
 
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9)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章
 
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
 
刻制业主大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11)刻制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公章
 
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12)刻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筹备公章
 
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委托书,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批准文件无明确要求的,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3)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
 
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14)刻制企业清算组公章
 
刻制企业“清算组”公章,应持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函,法院指定的清算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证照、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持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定其成立该公司“清算组”的《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清算组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5)更换公章刻制
 
因单位或者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等需要更换公章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等证明材料。原旧公章按照规定自行封存或销毁。
 
(16)重新刻制公章
 
因公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公章作废声明的材料原件。
 
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开具介绍信的用章单位,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各项材料齐全,符合标准。
 
办理结果名称:公章刻制企业上传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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